指南&制度

光学影像中心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1条 为加强影像平台安全管理,保障北京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脑中心)师生员工和财产安全,维护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3条 影像中心主任是影像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中心安全体系的建立、安全设施的管理、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考核实验技术人员的安全工作业绩,组织实施上级布置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4条 影像中心助理及技术人员应定期确认实验区内安全重点岗位的防火、防爆和防伤害措施。并由专人负责实验区内的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和废弃物、危险实验的管理。 

第5条 实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等的设置情况做好登记工作。 

第6条 本规定所称化学危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7条 消防安全

1) 影像中心配备了足量消防器材,实验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掌握预防火灾的“四懂四会”常识(懂得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扑救方法、逃生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初期灭火、会逃生)。

2) 影像中心内严禁随意用火。

3) 影像中心助理及技术人员应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4) 影像中心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非必需电加热设备。 

第8条 不可戴手套开关门、触摸非实验区域(包括显微镜、计算机等)。 

第9条 凡涉及生命安全及生态安全的动植物、微生物、生物制品、生物制剂以及其它生物用品均应由团队负责人批准,影像中心审查备案后才能用于实验工作。最终责任由科研团队负责人承担。 

第10条 生物废弃物(包括实验动物尸体和皮毛)应有专用容器收集,应有明确标志,在指定位置进行临时储存,在实验后立即带离影像中心实验区。 

第11条 实验结束立即将化学废弃物带离影像中心由相关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严禁直接向室内外下水道排放任何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化学废弃物。

第12条 凡违反影像中心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尚未造成事故后果的,初犯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相关系统使用资格3周,再犯则禁止使用影像平台所有设施3周。同一课题组在2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严重违规行为,取消该课题组使用权限2周。 

第13条 凡违反影像中心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由脑中心主任及PI会议评估确定责任人及处罚措施。 

第14条 发现事故苗头应及时联系影像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置,影像中心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实验室免费使用机时的奖励。 

第15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影像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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